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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10-21 | 點閱數: 612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1 日發布「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開要點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另依據「桃園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後,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領域)向學校推薦並於每年四月底及十月底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合先敘明。
三、爰此,有關本局辦理旨揭會議,請各校加強宣導。倘學生欲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請協助學生於 10 月底前向貴校提出申請。
四、有關本案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觀察推薦表與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參考範例等表件將另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