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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9-03-21 | 點閱數: 372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8 年 3 月 7 日桃社團字第 1080022492 號函辦
理。
二、旨揭課程除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需視志工服務領域
(社會福利類)評估參訓外,基礎教育訓練不限志工服務領
域,請轉知所屬踴躍參訓。
三、承上,倘志工服務單位非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運
用單位,毋庸推薦參與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屆時完
訓亦無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紀錄冊,
併予澄明。
四、申請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冊須有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證書
(基礎教育訓練 6 小時、特殊教育訓練 12 小時),其中特殊教育訓
練必須為教育類或交通導護類,爰上開衛生福利部開發之特殊訓
練係屬社福類,未符申請資格,僅基礎訓練可
採納認定,報名研習時請特別注意,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