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實施聯合國 1979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總統於 100 年 6 月 8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17471 號令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為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茲宣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立之目的及運作機制」、「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之目的及其職掌功能」、「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成立之目的與運作機制」、「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相關規定」等 6 項事項,使同仁了解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及觀念。
三、「性別主流化事項彙整表」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