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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11-06 | 點閱數: 630

一、 依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432931 號令辦理﹙詳如附加檔案﹚。
二、 旨揭所稱「專任公職」之範圍,指任職於各類機關(構)或組織型態中,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全部或部分報酬之有給專任職務,以及以契約進用並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之全職職務。另退職政務人員於銓敘部本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銓敘部本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