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11-11 | 點閱數: 598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二、各校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個案,請務必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將貴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先行函報本局核備,請確實詳述各實施方式申請資格之標準及成績採計階段(國中至少以學科(領域)全學期,國小以該學科(領域)全學年成績至少達申請資格為原則),且該實施方式之申請資格或甄別標準必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規定:「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一)倘學生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1、請貴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依貴校所備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學生相關佐證資料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併審查資料、會議紀錄等於 103 年 1 月 6 日前報局備查。
(二)倘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請貴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請貴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前報局審查。
(三)倘學生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請貴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貴校應於 12 月 10 日前主動聯繫本縣鑑輔會邱郁甄老師,俾便進行心理測驗。
3、請貴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前報局審查。
四、檢送本案實施要點、實施方式參考範例、學習輔導計畫示例、觀察推薦表、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資料,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