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 3 次聯繫會議宣導事項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及第 19 條規定「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又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相關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規劃、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及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性別平等議題應適切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並於課程計畫中妥善規劃,學校課程計畫應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並於規劃課程計畫時,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
五、有關學校為豐富教學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2805 號函發之「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注意要項」規定辦理:
(一)學校基於豐富課程內容得同意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
(二)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劃。
(三)前揭課程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以納入學期課程計畫為原則,倘有臨時性需求,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循校內審核機制辦理。
(五)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
(六)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
(七)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實施方式、校外人士資格及次數等,學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自訂審核機制,並得於課程實施後予以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六、其他非屬進班協助教學事項仍請依各相關規定辦理,如: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16945 號函及其他志工規範。
七、檢附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16945 號及 106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2805 號函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