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8 年 12 月 9 日桃社助字第
1080112395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
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
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
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
助。」,合先敍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轉知
所屬、所管人員或合作之機構(團體),於執行業務期間,
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
通報並填寫「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
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
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 E 起
報。
四、隨函檢送「社會救助通報海報」、「社會救助通報流
程」、「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
表」等各 1 份供參。惠請協助將通報資訊刊登於貴校網
站。
五、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社會局承辦人:彭齡慧;電話: 03-
3322101 分機 6405 。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國中教育科下
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