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139018C 號
函。
二、旨揭要點修正各類事件通報時限如后: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
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
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
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
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三、有關通報類別、屬性及名稱等,請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
構等單位,依本局 108 年 12 月 9 日桃教學字第
函諒達,確遵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事件之通報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