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20035341 號函辦理。 二、 102 學年度體適能檢測站設置於即日起至 103 年 5 月辦理檢測(檢測資訊公告於體育署體適能網站「最新消息」處)。 三、另重申本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中「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係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