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9 年 3 月 12 日府社團字第 1090059924 號函
辦理。
二、旨揭課程取消後,為避免影響志工領冊,請協助輔導志工
至台北 e 大系統參與線上課程(如附件一)或由運用單位向
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自辦教育訓練課程,以取得完
訓證明(如附件二)。
三、承上,倘於防疫期間申請自辦教育訓練課程,為保護每位
參與者健康,建議依循以下原則:
(一)辦理人數盡量不超過 50 人。
(二)場地保持通風,避免封閉處所,並進行場地消毒,場地
亦應提供消毒酒精及清潔肥皂、洗手乳。
(三)入場時須手部噴灑酒精、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額溫超
過 37.5 度、耳溫超過 38 度的學員,不開放參與課程。
(四)現場提供告示說明防疫配合事項。
四、有關停辦課程疑問請電洽本府社會局: 03-3322101 分機
6312 至 6314 ;有關自辦教育訓練課程疑問請電洽本市志願
服務推廣中心: 03-4262881 。
五、案內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須志工服務類型屬社會福
利類者再參訓;基礎訓練則不限志工服務類型、皆可報
名。倘志工服務類型非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運用單
位,請勿報名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屆時完訓亦無法
申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紀錄冊及亦無法申請教育類志願
服務紀錄冊,併予澄明。
六、申請教育局教育類志願服務紀錄冊須有基礎及特殊教育訓
練證書,其中特殊教育訓練必須為本府教育局委託辦理之
教育類或交通導護類,其餘類別及線上課程之特殊訓練證
書,未符申請資格,僅基礎訓練可採納認定,報名研習及
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時請特別注意。
七、檢附台北 e 大使用教學及桃園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辦志願
服務法定教育訓練辦法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