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9 年 3 月 30 日府社團字第 1090076255 號函
辦理。
二、 108 年度起,配合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桃園市志願
服務獎勵之志工貢獻獎線上申請機制,不再使用紙本申
請,且近年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單位反應
眾多簡化意見,故於 109 年 3 月 23 日完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修正案,共計完成修正第四
點、新增第五點並修正 8 項附表。
三、摘錄重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條文部分:
1、志工貢獻獎已於一百零八年度採線上辦理,故明訂志
工貢獻獎及績優服務獎送件方式說明,前者為線上,
後者為紙本。
2、績效證明書已具佐證服務時數功能,為簡化申請審核
程序,故刪除須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規定。
3、明訂績效證明書之年資、服務時數應與志願服務紀錄
冊及本市志願服務合資訊平台一致。
4、為避免申請單位誤解,明確說明績優服務獎─績優志
工團隊獎服務績效書面報告書格式為附表三。
(二)附表部分:
1、志工贡獻獎:
(1)獎勵名冊分列「運用單位專用」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用」,後者須於名冊上加註承辦人及首長核
章。
(2)獎勵事蹟表表格內容、文字、排版調整,包含:地
址改填運用單位地址、增列運用單位檢核欄位、新
增以勾選取代持續服務證明書、整合志工簽名欄
位、明訂個資使用範圍及本人檢核內容,新增可以
「用印」取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及負責
人核章處」等。
(3)績效證明書志工地址欄位改為非必填,新增可以
「用印」取代「發證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責
人、志工督導及承辦人核章處」。
2、績優服務獎:
(1)獎勵名冊地址改填運用單位地址。
(2)推薦表表格內容、文字、排版調整,包含:地址改
填運用單位地址、整合志工簽名欄位、明訂個資使
用範圍及本人檢核內容,新增可以「用印」取代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及負責人核章處」
等。
四、旨揭志願服務獎勵將於 5 月份另函發公文公告開始申請日期
及申請作業程序,本文僅為先轉知本府社會局修正「桃園
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等相關事宜,
如有修正該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之疑義,再請洽本府社
會局劉小姐,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14 。
五、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及附表電子檔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