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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0-04-27 | 點閱數: 490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9 年度第 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
理。
二、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
則分別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及 1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配合修正
旨揭處理流程。
三、本次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為與法規文字一致,修正「被行為人」為「被害人」。
(二)為符合實際執行狀況及需要,修正第 3 點,並配合修正附
件二。
(三)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修正第 10 點,避免學
生被標籤化,並針對學生以外之行為人持續追蹤。
四、請學校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準則相關規定之所定期限、程序進行通報及調查處
理,並將旨揭規定列為每學期重要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