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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8 月 11 日府社團字第 1090196187 號函辦理。
二、自即日起所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應以新版格
式(直式)開立,電子檔可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
平台-最新消息」查詢下載。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廢止令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
給作業規定」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