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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4-01-07 | 點閱數: 5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教文(五)字第 1020188927 號函辦理。
二、外來人口(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境時須接受生物特徵採擷(拍攝照片及按捺雙手食指指紋),經系統錄存之資料將於旅客出境時進行比對,據以輔助查驗確認人別,防杜不法人士偽(變)造護照入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