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教師聘任後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如具核釋之有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等十一款情事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完整內容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