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辦理。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合適輔具,滿足其學習需求,本縣每年度統一辦理二梯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申請評估及採購借用工作。
三、請貴校(園)確實將本案資訊轉知校內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並主動評估學生使用輔具之需求,協助學生辦理申請及借用事宜。
四、本次申請之學習輔具是指學生在教育場所(學校)需使用之輔助器材,僅在家教育學生得申請在家中使用。另教師教學所需之教材及教具,不屬於此次輔具申請項目。
五、本次輔具申請對象:本縣縣立高中、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確有輔具使用需求之學生。
六、本次輔具申請時間: 103 年 1 月 8 日(三)至 2 月 21 日(五)止。
七、本次輔具申請程序:
(一)在學學生部分:請貴校(園)調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輔具申請需求,並協助至本縣特殊教育網路通報系統(http://www.set.edu.tw/site/桃園縣/)填報「申請表」且列印核章後,與填畢之「相關專業人員意見表」(如附件一)、其他檢附資料(如學校專業團隊服務紀錄、相關醫療證明或學生 IEP..等),一同於 103 年 2 月 21 日(五)前寄(送)至本縣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興南國中)完成申請,地址: 32057 桃園縣中壢市育英路 55 號。
(二)欲進入國小 1 年級之新生部分:請學生戶籍學區國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於向本縣鑑輔會(東門國小)申請「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第 1 次轉介鑑定安置作業」時,一併填報「輔具需求申請表」(如附件二)及「相關專業人員意見表」(如附件一)提出輔具申請。
八、本次輔具申請之集中定點評估工作,訂於 103 年 3 月 23 日(日)在本縣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興南國中)辦理,請貴校(園)轉知提出輔具申請之學生家長及相關教師預留時間參加,以利輔具評估工作進行。
九、本案事涉學生權益,請貴校(園)務必依作業說明規定及期限辦理。
十、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縣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興南國中)黃詩斐教師、謝瑞華助理員,聯絡電話: 4629991 分機 113 、 4624993 。
十一、本案附件請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頁(網址: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