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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0-12-11 | 點閱數: 572

1091208 修正以下四點,請本校有意願參加介聘教師參閱相關規定:

  1. 第四點第二項:教師無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規範不得申請介聘之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2. 第九點第一項第四目:進修:總計最高十分,其中數位研習最高五分。 1 、研習: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 、學分: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的學位或學分均予採計。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3. 第十一點第二項: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於前項教評會審查時,發現教師確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4. 第十二點: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該介聘失其效力,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得提出異議。(由 5 年修正為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