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57129 號函釋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
二、 | 本案雇主之認定既為學校,經評估各校執行現況後研議本縣專任(即正式)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時,由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支付之方式,請參照「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如下: |
(一) | 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 |
(二) | 若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依規定得由學校核支,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則由學校預算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