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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教育部辦理「110 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一案。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5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90015139B 號令修正「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及教育部 110 年 3 月 2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00028089A 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為表揚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特辦理「110 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請有意參加學校推薦相關工作績優人員,於 110 年 4 月 23 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局,經本局評選後予以薦送。 |
| 三、 | 本案獎項資格說明如下: |
| (一) | 特殊貢獻人員獎:具有其代表性,爰獨立為一項,不放置於傑出人員獎項下; 如各級學校校長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亦得提報此類。 |
| (二) | 傑出人員獎: |
| 1、 | 傑出學輔主管獎:考量人力配置因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薦送人員以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及軍訓主管為主;大專校院凡領有主管加給者,均提報此類。 |
| 2、 | 傑出學務人員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學務主任及軍訓主管外,其餘領有主 管加給之學務人員(如生教組長、訓育組長等)及一般學務人員(如護理師)均提報此類;大專校院部分則以未領有主管加給之學務人員始可提報。 |
| 3、 | 傑出輔導人員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輔導主任外,其餘領有主管加給之輔導室人員(如輔導室組長)、專任輔導師及資源中心教師等均提報此類。 |
| 4、 | 傑出導師獎:提報者需具備導師資格。 |
| 5、 | 傑出行政人員: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之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提報此類。 |
| 四、 |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