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本府 102 年 9 月 9 日府教特字第 1020223753 號函諒達)辦理。
二、前開要點規定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一)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惟考量接受資源班服務之學生其相關課程安排與教學服務之一貫性,原則上前開規定自 102 學年度下學期起正式適用;惟倘學校經評估 102 學年度下學期有例外情形,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 103 年 2 月 14 日(五)前報請本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