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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件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1-03-19 | 點閱數: 208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兼任,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 ,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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