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103 年度本縣府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業務計畫及本縣府 102 年 2 月 20 日府人給字第 1020035866 號函及本縣府教育局 103 年 1 月 9 日桃教人字第 1020084036 號函辦理。
二、 查本縣府 102 年 2 月 20 日府人給字第 1020035866 號函略以,各機關規劃辦理 102 年員工文康活動應依下列結論事項配合辦理:
(一) 為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動與顧及社會觀感,參照立法院 102 年 1 月 16 日決議,本府所屬各機關文康活動不得於辦公時間內辦理,另利用假日時間舉辦者,不得給予補休。
(二) 各機關規劃辦理文康活動,宜力求內容充實與豐富化,得考量同仁之業務特性、年齡及體能狀況等因素,統籌規劃 3 至 5 項。
(三) 各機關規劃文康旅遊活動宜以團體旅遊為優先,如有下列情況者,得採分組(小眾)旅遊:
1. 因各科室業務、時間等因素無法參加團體旅遊,得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分組舉辦。
2. 各局處人事單位統一規劃數項旅遊行程,供同仁選擇分組舉辦。
(四)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各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開放眷屬自費參加。
(五) 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可適時結合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惟同仁利用休假辦理者,仍應以分梯次辦理、不影響業務進行為原則。
(六) 各機關規劃之旅遊景點宜以縣內新興、具教育及知性景點者為優先。
三、 本校 103 年度本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經 103 年 2 月 10 日主管會議決議, 102 學年度下學期採致贈端午節禮品﹔103 學年度上學期﹙8-12 月﹚採分組小眾﹙即採學年或年段﹚辦理。
四、 辦理文康活動參考資料,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