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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 - 教師研習競賽 | 2022-01-17 | 點閱數: 128

一、

111 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 110 年 3 月起至 111 年 2 月底。
(五) 公務機關或人員 5 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 3 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 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七) 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二、 各單位於推動拒毒預防相關工作時,倘有適合表揚之有功人士、團體 ,請填具推薦表 1 式 3 份、推薦名冊 1 份,併附電子檔( word 或 ODF 檔,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及 25 頁以內佐證資料( 1 份),於 111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前逕送桃園市教育局,無薦送者毋須回復,逾期不受理。
三、 表揚方式:由本年度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 2 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