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於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 18 日施行,且相關請假規定尚未及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所屬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