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111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及表揚事宜一案,請有意申請者於 111 年 6 月 17 日前洽輔導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29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1882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獎勵推動校園生命教育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教職員工,發掘真實事蹟及經驗分享,以激勵
教育人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並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動,建立優質友善校園環境,特辦理旨揭評選及表揚
事宜。請有意參加學校推薦相關工作績優人員,於 11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前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局,經本局評選後
予以薦送。
三、本案獎項資格說明如下:旨揭計畫表揚對象係 110 年度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且具特色之學校及績優人員,相關獎項
說明如下:
(一)特色學校獎: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二)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生命教育工作之推展,對生命教育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
楷模者。
(三)績優人員獎:學校教職員工從事生命教育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四)優秀行政人員獎: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
四、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另「特色學校」
部分,請確實撰寫 108 年至 111 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並檢附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 1 式 3 份與照片電子檔案之光碟 1 張
及「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簽名正本 1 份,俾利本局辦理初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