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1 年 5 月 25 日桃選一字第 1110000595 號函,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 93 年及 107 年前例,准予補假 2 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