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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03-21 | 點閱數: 465

一、 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二、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修正對照表」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