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該署擬於 103 學年度商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到所屬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2 年。 |
(三) | 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5 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如附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王浩然先生,電子信箱 e-j214@mail.k12ea.gov.tw ,電話(02)7736-7498 ,後續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