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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3-28 | 點閱數: 819

一、「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90 年 11 月 1 日九十府教學字第 222042 號函頒布實施, 91 年 3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0910044179 號函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六款、第十四點條文, 93 年 12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0930301133 號函修正刪除第七點及修正第九點第二款,先予敘明。
二、查本要點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擔任正式教師實際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至少於本縣專職任教滿一年以上。
三、邇來部分教師在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業已前往各大專院校進修碩、博士學位,經甄試錄取為正式教師後,學位尚未完成,基於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及考量公餘時間進修並未占用辦公時間,放寬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前提下,得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受前揭實施要點四「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規定限制。
四、 93 年 12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0930301133 號函刪除本要點「七、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同意但仍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事後報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同意前往進修,應以事休假處理。」;修正九、(二):「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