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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02-24 | 點閱數: 175
  1. 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為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又考量現今家庭型態多元,除由雙親養育子女外,亦有單親或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養育或收養子女之情形,爰增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二項。
  2. 增訂條文內容為: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