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102 年 3 月 26 日桃教秘字第 1020016074 號函復該會 102 年 3 月 21 日桃教工字第 1020000024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局考字第 0910037132 號書函略以,「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有關教師自行參加教師組織、社團(或工會)組織之活動,尚非屬學校之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教師參與之範疇。爰此,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貴會會員代表利用例假日參加貴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補休,與前揭規定不符,本局歉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