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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04-22 | 點閱數: 531

一、 重申為保障校園安全、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應確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不適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通報與查詢作業。
二、 依據旨揭辦法第 10 條第 4 款及第 7 款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依據該規定其適用範圍包含聘期未滿 3 個月及 3 個月以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三、 旨揭辦法請參閱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