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9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30069106 號函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指出東罌粟( Oripavine )、氟甲基卡西酮( FMC )及去甲羥嗎啡酮( Noroxymorphone ),國內並未核准於醫療上之使用,倘因科學上之需用,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機構業者須先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且須事前提出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之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 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物質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另各機構業者辦理上述物質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上開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