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3 年 5 月 20 日桃家防字第 1030006151 號函辦理。
103 年度教育部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及
「防治中心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流程圖」,請全體教職員工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