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及「桃園縣特殊教育白
皮書」辦理。
二、輔導員之資格及甄選:
(一)持有各教育階段、各種障礙類別及資賦優異類別之合格
特殊教育教師證,且具備特教班三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
(二)教學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持續自我成長者。
(三)已退休而熱心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資深特教教師。
三、輔導員推薦方式如下:
(一)教育局推薦:由教育局徵詢相關專業人士、優良教師或
表現優良之原輔導團輔導員意願後推薦。
(二)學校推薦:各校依據上開基本資格,遴選校內具備專業
知能、經驗豐富及工作熱忱者,向教育局推薦。
(三)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輔導有興趣且符合基本資格者,經學校同意後,向教育局推薦。
四、甄選方式: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接受推薦並組成遴選委員
會,依據被推薦者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五、學校推薦教師出任輔導團團員,依遴選聘任為團員之教師
人數,核予獎勵如下:
(一)達 1 人者:校長、輔導主任、承辦組長各核頒獎狀 1 張。
(二)達 2 人者:校長、輔導主任、承辦組長及相關人員 1 名,
各核予嘉獎 1 次。
(三)達 3 人(含)以上者:校長、輔導主任、承辦組長及相關
人員 2 名,各核予嘉獎 2 次。
六、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 103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止,各
校推薦表如附件,經學校相關人員核章後,請一律郵寄至
「桃園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埔國小)」(地址: 33055
桃園縣永安路 1054 號),請註明「特殊教育輔導團員遴選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聯繫電話: 03-3013028
轉 610 ,廖玉芬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