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於本( 113 )年度中秋節期間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13 年 9 月 9 日府政預字第 1130250724 號函辦理。
二、請於本( 113 )年度中秋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