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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補充規定
桃園縣政府 103 年 6 月 9 日府教小字第 1030080643 號函
一、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活動設計應符合課程教學之需求,並把握目標明確、計畫周延、安全第一、專業表現及合於法令等原則辦理。
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計畫應有明確教學目標、活動設計及學習評量等,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校外教學活動每次辦理日數如下:
(一)國小一年級至五年級及國中七年級以一日為原則。
(二)國小六年級及國中八年級至九年級最多以三日為限。
學校如有特殊情形,須延長活動日數,應事先報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核准。
五、教師應於出發前將學生安排分組,並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活動期間應隨時掌控學生人數,並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六、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指派相關教師及行政人員為隨行人員。國小每班
最多二人(含導師);國中每班除導師外,每二班最多加派一名學校人員隨行。
隨行人員所需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應,其額度以決標單價金額為上
限。
七、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有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活動,應考量其特殊需求,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