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701409 號書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 教育教學人員,擔任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 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地方團,提升對 所屬學校、幼兒園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輔導效能及整 體特殊教育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
三、 | 本次遴選就輔導特教地方團之特教中央團「學前及國中小身 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資優類中央 分團」,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
(一) | 各分團預計遴選名額,詳如遴選簡章。 |
(二) | 參與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
1、 | 具 5 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
2、 | 具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類中央分團聘任學科專長教師,不受具特殊教育教師證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教育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 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件)。 |
3、 | 報名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之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優先錄取。 |
4、 | 報名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具近 2 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錄取。 |
(三) | 本屆輔導員任期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嗣後運作辦法之任期規定倘有修正,依其規定辦理)。 |
(四) | 受聘擔任輔導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獎 勵,詳如簡章。 |
四、 | 請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幼 兒園園長同意,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於 114 年 5 月 23 日前將掃描檔資料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信箱(10033337@ms.tyc.edu.tw),並請來電本局特殊教育科確認是否收訖;紙本資料併請同時寄至本局特殊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