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提供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縣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
數之辦理依據,以利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
三、適用對象:
本縣學校學生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並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安置普通班就讀者。另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僅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
之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本原則規定。
四、辦理方式:
(一)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經本縣鑑輔會綜合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鑑輔會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依本原則減少班級人數。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並選擇適當
教師擔任導師,以適性原則均衡或依組群編入班級,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三)本縣學校應依本縣鑑輔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減少班
級人數事宜。
五、本縣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下表:
序號 |
減少班級 之人數 |
評估 代碼 |
鑑輔會評估原則 |
0 |
不減少 人數 |
0 |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差異,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1、學業方面:學生學習及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學生無差異。 2、人力資源及協助方面:學校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學習輔具、支援服務及環境調整之協助。 舉例說明:此類學生如顏面傷殘、上肢(如手指等)之機能有部分障 礙者屬之。 |
1 |
減少1人 |
1-1 1-2 1-3 |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並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 1 、學業方面:學生學習及課程之安排需導師提供下列協助: (1)學生有學習困難,需提供其學習方法及策略。 (2)提供課程調整或補救教學。 2.生活適應方面:學生有明顯感官、動作、疾病或功能上的問題,需 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3.人際互動方面:學生不容易與同學建立人際關係,需由導師輔導其 社交技巧及人際互動行為。 |
2 |
減少2人 |
2-1 2-2 2-3 |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並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 1 、生活適應方面:學生因感官、動作、疾病(如頑性癲癇等)或功能上的問題,致使其移行、如廁、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2 、情緒行為方面:學生經常出現破壞、干擾上課秩序或口語攻擊等行為,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3 、人際互動方面:學生經常與同學產生紛爭,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
3 |
減少3人 |
3-1 3-2 |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並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 1、生活適應方面:學生因感官、動作、疾病或功能上的嚴重問題, 致使其移行、如廁、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多數需由導師完全 提供協助及輔導。 2 、情緒行為方面:學生常常出現嚴重干擾上課秩序、肢體攻擊或自 我傷害等行為,需由導師特別協助及輔導。 3、人際互動方面:學生常常與同學產生嚴重口語衝突、肢體衝突或傷害行為,需由導師特別協助及輔導。 |
六、身心障礙學生經本縣鑑輔會安置確定後,倘學校評估鑑輔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不符合學
生現況需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調整減少人數,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學生實際
狀況後,檢附調整申請表(如附表)、特推會會議紀錄及佐證資料,於學校辦理常態編班作業
十日前函報本局審查核准,相關調整結果由本局再統一提請本縣鑑輔會追認。
七、考量所有學生就學權益,本縣學校應在新學年度編班或重新編班時,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之減少班級人數,切勿在學期中辦理。惟學期間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無法立即減少之班級人
數,得嗣日後轉入學生時優先不排轉學生或於重新編班時再調整。
八、為因應學校減班因素,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減少之班級人數或需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
者,本縣學校得視校內需求彈性調整之,並專案報本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