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
二、 | 旨揭遴選計畫摘錄如下: |
(一) | 委員名額與任期: |
1、 | 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各族群代表原則上各一人,並具該族群身分,且以設籍於本市者優先。 |
2、 |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人。 |
3、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4、 |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原民局另依本計畫進行公開遴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二) | 委員候選人條件: |
1、 | 各族群代表: |
(1) | 具原住民身分。 |
(2) | 設籍於本市,但本市任族群別無推薦人選者,得不限設籍於本市。 |
(3) | 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族事務聲譽卓著者。 |
2、 | 專家學者代表: |
(1) | 不限原住民身分。 |
(2) | 不限設籍於本市。 |
(3) | 對原住民族政策規劃、產業發展、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等各方面具專精、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享有相當評價者。 |
(三) | 委員候選人推薦方式: |
1、 | 機關推薦。 |
2、 | 民意代表推薦。 |
3、 | 原住民族族人、團體或公司企業推薦。 |
4、 | 自我推薦。 |
(四) | 遴選作業方式: |
1、 | 公告及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算十五天。請填妥推薦表,於 11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5 時前親送或寄至本府原民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6 樓),以郵戳或本府原民局收發章為憑。 |
2、 | 公告期間可視推薦情形,由本府原民局走訪本市各民意代表及本府各局處,蒐集相關意見、徵求合適人員、瞭解其意願、聽取未來願景及邀請參與遴選等。 |
三、 | 上開遴選計畫資訊亦公開於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第四屆委員公開遴選計畫」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