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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04-10 | 點閱數: 636

一、本注意事項是為提供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使其獲得

    適性教育服務而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安置就學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

(一)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身心

      障礙學生安置事宜,以適性原則將學生均衡或依組群編入班級,不受常

      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依本縣鑑輔會評估應減少之班級人數計算各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班應酌

      減之人數。

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編配方式:

(一)各校應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狀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議

      選擇適當教師群擔任導師,並以抽籤或協調方式編配班級,不受常態編

      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各校辦理導師編配作業前,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特殊學習及輔導之需要      

      ,優先協調具下列資格之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擔任導師:

      1.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任教身心障礙班者。

      3.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4.熱心輔導且能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