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
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如:
(一)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 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登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