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同仁返鄉協助災後重建,請各機關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請查照轉知。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二、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15 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
(一)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15 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