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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5-11-24 | 點閱數: 6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教育部以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