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13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
1.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2.該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1)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情事。
(2)增訂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3)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主管,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以約聘僱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