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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6-02-26 | 點閱數: 73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13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
1.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2.該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1)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情事。
(2)增訂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3)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主管,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以約聘僱人員辦理。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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