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4-08-07 | 點閱數: 54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7 月 2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30107422 號函
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
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
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五年( 105 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三、經查本縣所屬學校截至 103 年 6 月僅 49 校符應前揭規定,通
過率佔所屬學校 19.3%。請貴校確實督導所屬教職員取得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另學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與
否,將納入本局補助/委辦環境教育相關經費之考量(本局
103 年度補助學校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請參酌本局
體育保健科最新消息http://www.tyc.edu.tw/spo)。
四、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規範與表件,得逕參閱教育部
綠色學校夥伴網路(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
w ),路徑: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
五、本局考量教師於教學活動外執行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為鼓
勵學校教師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參酌「本縣立各
級學校教職員獎懲要點」核予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
師行政獎勵嘉獎 2 次,請各校協助彙整已通過認證者證書
電子檔(掃瞄或拍照並註記所屬學校、人員職稱)傳送至 b
abyjoyce14@gmail.com,俾利憑辦(已函發獎令者得免重
複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