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一、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 3 分之 1 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旨揭選舉定於 11 月 28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為因應選舉業務需要,請貴機關依上開規定推薦所屬同仁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選務工作,俾使選舉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