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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案。
1 、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 1 學年,先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函示併計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折算為 12 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2 、綜上,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請各校確依教育部函釋辦理教師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