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 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
按本局函轉教育部 115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6000120 號函示說明三(三) 3 略以,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之 1 或第 13 條第 2 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