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30025496 號函辦理。 |
二、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3 年 9 月 15 日止。 |
三、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
四、 | 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電話:( 02 ) 7734-6876 。 |
五、 | 檢附換補發證照簡章 1 份供參。 |